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经2037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38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37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定、招聘、使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 (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按照总量适当、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接线(信)查询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用人计划、招聘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